论述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法定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水平以及调整各年利润分配的波动,通过这种方法对投资者分利加以限制和调节。
第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净利润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公司应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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