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的关系。
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的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1)三者的概念
①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②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概念一致,内涵一样。
③产地标记是指用于表明产品产地的一种标记。
(2)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由此可见,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3)原产地名称与产地标记的关系
原产地名称与产地标记,内涵却大不相同。
①两者的含义不同。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产品来源于此,并完全和主要因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产生的品质和特征。”而产地标记,又称产地名称,是“指用来向公众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一种文字。”例如:常见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所标识的制造国,制造地落款,如美国制造等,即是一种产地名称。然而也并非说,凡是国名就只可能是制造国落款(产地名称)的组成部分。即原产地名称有时可以涵盖制造国标记,反过来用制造地标记,涵盖原产地名称却不行。
②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表明该商品与在异地生产的或用异地原料所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质和特点。
③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在许多国家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进行注册受法律保护。而后者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显著性,如上海制造、中国制造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如我国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六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④保护水平和范围不同。在国际上一般原产地名称要比产地名称所受的保护范围更广、水平更高、措施更强。
除了以上不同外,原产地名称与产地标记之间仍然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在国际上都受法律保护;都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产地名称也可随其知名度的提升,当其具备了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素后,便可以发展成为原产地名称,从而理所当然地受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例如:波斯地毯、法国香槟,当初就是随着声誉的不断上升,稳定而又长期地存在,从而使其由当初的产地名称上升为原产地名称,发生质的转变。这种变化中的两者关系,类似于普通商品和知名商品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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