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下: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塑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边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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