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销售货物有哪些规定?
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销售货物的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的货物。
(2)销售货物的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销售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讲的销售货物是受境内所约束的,即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①将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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