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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十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十漏损量)×1.1-(60000+38000+4000+11000)×1.1=124300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4.0.1和4.0.2条,水厂的设计规模计算时不需计入消防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