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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