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2014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年5月,何某在邻居张律师的见证下,当着甲、乙的面书写了遗嘱:本人去世后,名下两套房产由甲、乙分别继承。同年6月,何某因在报纸上读到有关遗产税的新闻,便找来甲、乙二人,与其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2015年7月何某将房产分别过户至甲、乙名下。此后,何某与甲共同生活。
2018年10月,何某因遭受甲的虐待,向甲表示撤销遗嘱,并要求甲返还房屋。甲声称何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三年前的事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房屋。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题是民法的综合性题目,主要考查遗嘱、继承、不动产交易、物权的变动的知识点。需要考生在辨明、分清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之后,结合民法中的相关知识进行解答。
(1)何某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前提下撤销之前所立自书遗嘱。
①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存。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遗嘱的撤销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②本题中,甲2015年5月所立遗嘱,虽然是在张律师见证下所立,但张律师并非公证员,故该份遗嘱并不是公证遗嘱,而是自书遗嘱。甲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该遗嘱。
(2)何某有权要求甲返还房屋。
①《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某为避税与甲虚构房屋买卖文书并办理过户,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买卖行为无效。
②买卖行为无效,则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何某作为房屋的所有者要求甲返还房屋,属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2015年7月,房子已过户至甲名下,甲虽然是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丙于2016年6月购买房屋,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甲是无权处分人。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价购买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仅可向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