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
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司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年10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5000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用人单位责任。
第1小问要求考生掌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根据具体情境对号入座。
第2小问要求考生掌握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熟练记忆分则中的重要知识点,从而作出准确判断。
第3小问要求考生掌握侵权责任法中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度,从而正确解答本题。
(1)该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理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于一定期限内分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分四次支付总价款,因此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乙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货款后,未支付第二批货款,此时,甲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已经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钱某的损害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赵某的用工单位,丙公司是赵某的派遣单位,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因此不存在过错。钱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