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分析】本题考查了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均是刑法中常见的考点,难度不大,考生在答题中,应当立足于案例结合所学知识作答,注意法律语言的精准运用。
(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2分)
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甲在拐卖过程中,过失造成被拐卖人死亡,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3分)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分)
乙未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乙明知不看管3岁儿童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却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分)
(3)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
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为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乙对拐卖儿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为过失,乙为故意,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