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一定难度。要注意区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以及基于法律行为设立的不动产物权和非基于法律行为设立的不动产物权对此的不同规定。
“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
(1)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为情形不同,法律效力也会不同,主要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登记对抗主义认为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签订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已经产生债务关系,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基于法律行为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原则上必须经过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是指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并在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后,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变动类型。如设立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有些则无需登记,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3分)
(3)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设立不动产物权的,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登记并非设立要件,如基于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合法建造等事实而设立不动产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该类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特点:①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②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③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④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