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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除了合同有约定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继承的,由该继承使用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