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交付方式包括( )。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一般应采取现实交付的形式。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简易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便是指示交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是对占有改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