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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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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主要考查了悬赏广告和《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规定。难度一般,分别给出观点,再简单说明理由即可。

(1)甲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1分)

理由:甲发出的寻物启事作为悬赏广告的一种,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而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则是对应该要约的承诺,合同已经达成,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甲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3分)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2分)

理由:我国法律未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此时,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将甲丢失的笔记本电脑还于甲,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只能要求甲支付为还该笔记本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而不能要求报酬。(3分)

(3)2009年12月20日前,甲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此后甲无权要求丁返还相机。(3分)要求返还的条件是应当支付丁从旧货商店购得此相机时支付的对价。(1分)

理由: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分)

更新时间:2021-12-1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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