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这里的正义“不应迟到”主要是指法律程序要具有
本题考查对正当程序的理解。题干引言是在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其意在批评“迟到的正义”,对低效率的法庭审判不满,表示迟来的正义对每个人来说都不是真正的正义。法律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进入办案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