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这表明( )。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与自然规律相比,社会规律有其独特的特点:①它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所以社会发展过程是自觉的,而自然界演变过程是自发实现的;②社会发展过程具有必然性、规律性即决定性,但“人的自觉选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一个民族的发展表现为由多种可能性构成的“可能性空间”,但哪种可能性能够实现,则取决于主体的自觉选择;③由于在历史进程中主体具有自觉选择性,因此,社会运动中会出现跳跃性发展,即一个民族可以跨越一种或几种社会形态,直接进入先进的社会形态。但这种跨越是有条件的,先进的生产力是不可超越的。“人类总体历史进程是不可超越的”是马克思在谈到东方时的经典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