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
本题考查罪过。 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态度。
A项,甲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则甲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过失的态度。甲虽然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体身份不是主观罪过的内容,不影响对甲行为的定性。故A项错误。
B项,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因为没有瞄准,未能将乙打死,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打击错误,将乙的名车毁坏,由于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过失毁损财物,不独立成立犯罪。故B项正确。
C项,本项中的情形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这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投掷含毒肉块,有导致他人名犬死亡的紧迫危险,是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在此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按照社会经验,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甲投毒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与名犬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甲预想的不一样,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故C项错误。
D项,《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成立过失犯罪首先在客观上要确定“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然后再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对该种特定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他人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如果行为人甲对于被害入会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只是对被害人可能受伤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则甲对客观上出现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就没有过失,而应该是意外事件。但这样的结论明显违反案例中所描述的“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案情。所以,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应该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应该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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